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十二)互联网站(页)链接境外新闻网站(页),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页)发布的新闻,必须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三)专业性新闻网站(页)或综合性非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或行业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四、公告
(十四)主管部门将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和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网站(页)予以公告。
(十五)公告内容包括:
1、网站(页)名称;
2、网站(页)域名;
3、网站(页)地址、联系方法;
4、其他有关内容。
(十六)对未获得批准的互联网站(页)将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变更
(十七)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页)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十八)申请变更的互联网站(页)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2、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变更申请表;
3、变更申请单位,应提交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变更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互联网站(页)负责人,应提交变更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新闻业务负责人的,应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十九)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主管部门对批准变更的互联网站(页)将予以公告。
六、注销
(二十)获得从事登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页)因故停止登载活动的,应由其申请单位自停发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注销其登载新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