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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

  (四)新闻网站(页)应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建立新闻网站(页)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五份);
  3、依法成立网站(页)的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五份);
  3、依法成立网站(页)的证明文件;
  4、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7、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六)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各网站(页)属专业性还是综合性、网站(页)登载的内容新闻还是行业信息,都暂不作区分和界定。因此,其它各网站(页)也应依照上述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七)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当面递送方式送达。

三、审核及批准

  (八)自治区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九)自治区级以下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页,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综合性非新闻单位从事载新闻业务,应具备《暂行规定》九条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一)综合性非新闻单位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单位发布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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