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
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
(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申请的公告
为规范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授权,即日起开始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申请。
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网站(页)可填写、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详细事宜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关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的填表说明》。
咨询电话:0951-2087278,2040056。
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宁夏地区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页),应当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00年12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站(页)
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情况,制定本程序。
(二)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页)(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如下程序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三)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关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并填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