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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并教育村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教育村民依法纳税、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定购任务,实行计划生育;
  (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移风易俗,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各民族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九)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
  (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对以下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三)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农民负担情况;
  (六)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七)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八)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九)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情况;
  (十)村公共基础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换届选举前二个月内公开本村财务情况。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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