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私营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与企业所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权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以及其它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三)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主席列席企业研究上述事宜的会议;
(四)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对企业处分、辞退职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督促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进行职业技术和岗位培训;
(四)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参与研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发生职工停工、怠工等事件时,工会应当协会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工会开展活动一般在非生产时间进行。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职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