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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条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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