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6日)废止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0〕38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在转化过程中为我市孵化出更多的科技企业,吸引和鼓励海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决定建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0年四月六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在转化过程中为我市孵化出一大批科技企业,吸引和鼓励海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决定建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为了规范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孵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市的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这些企业迅速成长。
二、孵化资金的来源是市科技三项费用,共6000万元。由市科委从1999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1200万元。孵化资金设专帐管理。
三、申请孵化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必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实施的项目应是省内同行业技术领先、市场前景良好、能够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