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4日)废止广州市科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
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科函字〔1999〕139号)
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落实好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现将《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重要特征。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当地民营科技企业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除应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法的专利、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30%以上;
(三)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四)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第五条 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