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机关和稽查队人员,列为行政编制,各级技术机构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2.为严把人员素质关,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3.经重新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市局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的调配。如需增加人员,应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增人计划报市局审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会同市局统一下达。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人员,经严格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属公务员系列的,由市局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富余人员由各区、县级市负责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四)党组织及干部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党委和纪委,党委为市委派出机构。党委正、副书记、成员、纪委书记;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仍按现行办法不变。
区分局、县级市局设党支部。区分局党支部为市局的直属支部,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局审批任免。县级市局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五)财务管理。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市级金库和财政专户,缴款办法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中央和省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全系统的经常性支出(含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福利经费等),专项经费(含业务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等),基础设施补助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市财政局根据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预算支出基数、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各级财政上划的经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以及财力可能情况,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并根据收支计划按期将资金拨付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预算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市财政要逐步增加质量技术监督的经费,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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