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构。
(1)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原设置的技术监督局,统一改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为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业务领导。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的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市局设置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队)。
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由劳动部门划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加挂稽查队牌子。主要职责是: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质量技术的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现有的与经贸、工业等管理部门合署的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分离后独立设置。
(4)各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市局)为市局的直属机构,加挂稽查队牌子。主要职责是: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5)各级政府“打假办”设在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局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区分局、县级市局的设立、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由市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区分局、县级市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区分局、县级市局提出意见,由市局审核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2.技术机构。
(1)根据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中心城市的功能和作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计量标准研究和检定、标准和信息研究、质量检验、纤维检验等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现有机构不变。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质量检验和安全监察检验技术机构,从劳动部门成建制划转设置。
(2)县级市局设置一个综合性技术机构。区分局不设技术机构。
(3)市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县级市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编制管理。
1.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的人员编制和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现有编制数全部上划到市,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核定。增设的机构,由市局提出编制方案,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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