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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广州市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广州市技术监督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办〔2000〕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广州市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这一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广州市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84号)的要求,现就广州市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行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强化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改革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督,提高效能,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职能调整。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及食品卫生标准、环保产品标准备案,从有关部门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能划转、工作交接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的衔接和配合,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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