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外商投诉中心。
42.市外商投诉中心受诉协调不成的,投诉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单位:市外商投诉中心。
九、服务监督
43.要加强涉外政策法规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市外经贸、劳动、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土地、工商、公用事业、电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要通过互联网、宣传小册子、通报会等渠道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有关涉外政策情况。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4.市劳动、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土地、工商、公用事业、电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沟通有关涉外政策调整情况,在制定地方性涉外规定或贯彻上级文件的实施细则时,应征求市外经贸委的意见,必要时可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作实地调研。大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5.各级政府的监察、人事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中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加以教育、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凡涉及外商投资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人事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6.每年定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对所在地区政府部门和涉外单位行政工作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对外商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事局。
47.每年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就我市投资环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48.定期征求市人大、政协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外商作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监督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责任单位:市各涉外部门和单位。
49.设立为外商投资优秀服务奖。市政府定期对建设外商投资环境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将本责任制纳入各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外经贸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