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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的通知[失效]

  35.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按规定标准征收。有条件的可试行一个机构定点“统一收费、内部分流”,并逐步实行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方式。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
  36.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未经批准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事业、企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必须及时返还。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收取储蓄金、集资金,安插人员及借征订报刊、推销商品谋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七、检查和处罚管理
  3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检查权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其中,需年检的应报市联合年检办公室批准。
  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等。
  39.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属刑事案件侦查和治安问题调查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局。
  40.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备案。涉及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案件,法院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政府法制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投诉处理
  41.宁波市外商投诉中心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的专门机构。各级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制,管理投诉应在2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期限内未予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每15天定期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重大投诉案件协调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市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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