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政府口岸办、市公安局、民航宁波站。
四、金融服务
30.安全、及时、准确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收到的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隔日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应在第2个工作日汇出;收到的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实行当日结汇当日入户;开立外汇帐户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31.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目前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机动车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也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劳动局、各保险公司。
五、中介服务
32.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介绍、人事代理及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公正公平办理业务,按规定收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城乡建委、劳动局、司法局及有关单位。
六、收费管理
3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为依据;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如确需新设收费项目,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
34.外商投资企业可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企业缴费登记卡》,缴费时应要求收费单位认真填卡;收费单位到企业登门收费时,须持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实行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的单位还须持收费批准通知书,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收费;收费单位不具备上述证件,或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或超过规定收费期限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外经贸、工商部门建立《企业缴费登记卡》发放、检查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监察局、工商局、外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