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
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甬政发〔200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优质高效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一、审批管理
1.一次性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要求,提供规范文件样本。
责任单位:市计委、外经贸委及有关项目审批单位。
2.对外商(包括港、澳、台商,下同)投资项目的审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
(2)企业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和股份的调整等业务审批;
(3)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4)对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乙类和须报国家审批项目除外)的立项审批。
责任单位: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
3.每年及时发布宁波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市计委。
4.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方面权限内的项目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或复杂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