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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
 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甬政发〔200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优质高效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一、审批管理
  1.一次性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要求,提供规范文件样本。
  责任单位:市计委、外经贸委及有关项目审批单位。
  2.对外商(包括港、澳、台商,下同)投资项目的审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
  (2)企业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和股份的调整等业务审批;
  (3)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4)对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乙类和须报国家审批项目除外)的立项审批。
  责任单位: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
  3.每年及时发布宁波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市计委。
  4.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方面权限内的项目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或复杂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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