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房屋已烧毁且无条件原地重建或不宜原地重建的受灾户,应易地安置。火灾易地安置房由火灾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经市城乡建委和市房地局审核同意后,在市三区四类地段及以远的住宅小区购买商品住宅。火灾易地安置房的可安置使用面积应等同于火灾前房屋的使用面积,且不得低于28平方米或人均9平方米,受灾户可以根据经济状况自行出资扩大安置面积。安置房的购房款按以下途径筹集:
(一)安置房的使用面积在可安置使用面积内的,其30%购房款由市城乡建委在住宅小区大配套费中列支。
(二)安置房的使用面积在原火灾房屋使用面积以内的,按房改政策由受灾户出资购买(但不计算工龄折扣),受灾户出资款与安置房70%购房款差额的二分之一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另二分之一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分担。
(三)安置房使用面积中超出原住房使用面积但又在可安置面积内的,超出部分的购房款由受灾户自行承担70%。
(四)安置房的使用面积超出可安置使用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购房款由受灾户自行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筹资购买的安置房,产权归受灾户所有。
火灾发生地列入拆迁范围,进行非市政、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已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市财政部门支出的安置费用,应由拆迁人承担,并可列入拆迁成本。该费用由火灾发生地房管部门向拆迁人代收,并返回给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市财政部门。
四、对已列入拆迁封户地块的房屋发生火灾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市房地局对拆迁地块发布《宁波市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至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前发生火灾的受灾居民,均按火灾前原房屋使用面积,由拆迁人对其按拆迁规定予以直接安置,对灾损房屋不予作价补偿,直接安置房屋应当选在市三区四类地段及以远的住宅小区。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至被拆迁人将房屋全部腾空交拆迁人验收前发生火灾的受灾居民,其住宅用房的安置仍按拆迁协议办理,但对灾损房屋不予作价补偿。
(三)在拆迁协议签订后,被拆迁入已将房屋腾空交拆迁人验收接手后发生火灾的受灾居民,其房屋作价补偿和安置均按原协议办理。
五、受灾户己办理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足以修缮或安置的,其差额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