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火灾受灾居民住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200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火灾受灾居民住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火灾受灾
居民住房安置若干规定
为妥善做好火灾受灾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现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城市房屋火灾后受灾居民的住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火灾受灾居民住房安置工作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各级民政、房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受灾户家庭成员(指户主或与户主同住的直系成人亲属,下同)所在单位应给予密切配合。
火灾发生后,为了使受灾居民尽早进入正常生活和工作,火灾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必须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对受灾户进行临时安置的措施。能投亲靠友的,尽量动员他们投亲靠友;无法投亲靠友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召集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协商安置。
火灾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处理火灾居民安置时难度较大而难以实施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二、对受灾房屋根据其受损程度分别予以修复或原地重建:
(一)对火灾中未烧毁、能就地修复且修复工程量较小、修复后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应及时予以修复。修复经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一半,另一半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分担,修复后的房屋权属不变。
(二)对火灾中房屋已烧毁或虽未烧毁但难以修复,重建时不会影响毗邻房屋的结构安全,且火灾发生地近期内不列入拆迁改造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予原地重建,重建的建筑物性质应与火灾前相同。其重建经费和房屋权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1.火灾房屋属国家直管房屋或单位自管房屋的,其重建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出资一半,另一半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分担,重建后的房屋权属不变。
2.火灾房屋属私房的,其重建经费由产权人负担一半,另一半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分担,重建后的房屋权属不变。
火灾房屋的修复或重建经费由火灾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上述规定负责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筹集。经费落实后,由属地房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修复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