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假”斗争。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及装饰材料、家用燃气具、摩托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通讯器材、化妆及洗涤用品、食品、低压电器及安全类电动工具、卷烟等重点产品进行抽查,对售假猖獗的重点市场和制假严重的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要严厉查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3.坚持依法“打假”要认真落实国家“打假”保名优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打假扶优具体实施办法。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索赔。要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子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24.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关部门要组织流通企业和各类市场定期开展“清柜台”活动,积极创建“放心街”、“满意店”。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防伪技术。严格对防伪产品生产、商标标志印制和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加快商品交易市场监控机构的建设步伐,建立抵御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机制。
六、发挥舆论宣传作用,积极开展社会性质量活动
25.大力加强质量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引导全社会重视并支持质量工作。要积极宣传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和有关质量信息;对制假售假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26.开展社会性质量活动。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好“全民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百城万店无假货”、“百岗千哨”、“假如我是消费者”、“关心质量就是关心自己”等活动,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为质量工作做贡献。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27.各级政府要着眼经济发展全局,把质量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实施《辽宁省质量振兴规划》,创造性地开展“质量立市(县、区)”活动,全面提高本地区质量水平。切实保证质量标准、计量检测体系建设的投资和质量监督抽查所必须的经费。
28.实行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要对各市政府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责任人失察、失职和渎职的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的职责,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