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法制管理和依法监督力度
15.严禁生产劣质产品。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产品及相关的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钢铁、小建材等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对应予关停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能源、资源等生产条件,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应淘汰的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不得出租、出售和异地使用。
16.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除国家发证目录外,根据我省工业生产及市场流通的具体情况,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严格实行地方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证程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生产及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积极创造条件,试行开业审查制度。
17.严格依法监督抽查和处罚。对重点监控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增加抽查的频次。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在省以上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按规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18.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原料和各级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监控。禁止采购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无证产品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
19.建立重大质量事故上报处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质量事故上报实施细则。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企业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禁止各种乱评比活动。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各地区、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民间组织不得开展任何对产品质量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性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管理。
21.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规范中介机构活动,确定其公正性。对质量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坚持以“打假”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