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
(辽政发〔2000〕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杜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省政府已决定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省级政府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为了巩固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强化对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的监督。为此,特作决定如下。
一、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
省级政府部门要对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依法制订出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每项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依据、责任处室和相关的收费及批准文号,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今后,新设立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依法设立,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并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公布。要改进审批方式,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推行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审批、联合审批或“一条龙”审批;对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处室的审批事项,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对审批频率比较高、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推行集中办事制度,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审批人员轮岗制,制定审批监督检查办法和过错追究办法,强化对审批行为的内部监管。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制度,制约和防止滥用权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切实搞好专项监督
省监察厅要把监督检查省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根除腐败的治本措施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负责检查省级政府部门在执行和遵守省政府关于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决定、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法违纪审批行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行政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按《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辽委发〔1999〕9号),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进行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负责审查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和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理和审查对行政审批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纠正违法审批行为的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