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及《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要严格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加强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工作,实行帐户登记备案制度,逐步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坚决做到“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对顶风违纪越权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弄虚作假或超标准收费以及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1998〕164号)的规定,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要明确财务主管人员、会计和出纳人员的职责,会计、出纳和财务负责人的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不得由一人统管有关的财务和拨款的印鉴。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水平。财政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执行。在检查中,要运用舆论、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把处理事与处理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惩治违法乱纪的行为,使严格执法落到实处。
四、各级要高度重视并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财政监督检查干部进行培训,开展法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财政监督检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