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收入的有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预算收入征管、解缴、入库、退付实行全过程的监督。一是对组织预算收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防止和纠正超越权限的减征、免征、缓征、退付和应征不征等行为;二是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对擅自动用与退付国库库款、不按时收纳或不按规定划解预算收支及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对下级财政应缴上级财政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下级财政及时、足额上缴,纠正下级财政隐瞒、截留、拖欠应缴上级财政收入等行为;四是对同级各有关部门征收的各项非税收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完善管理制度。
2.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的有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对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的事前核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和全过程的跟踪问效。要加强对同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虚报、挪用、侵占、乱支财政资金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的规定,广泛开展以强化基础管理和依法建帐为中心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全面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不依法建帐、管理混乱、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还要结合
《会计法》的实施,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四)突出重点,强化专项检查。各地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服务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原则,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提高专项检查的综合效能。要将检查与调查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将处理违法违纪问题与整章建制结合起来。通过检查,找准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