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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防办按照我市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含危改工程)等民用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根据当前我市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及经济发展状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2000元。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调整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7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0元。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委托区县人防办收取结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函》(津价房地〔1998〕493号)的规定,代收本地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规定时间上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顶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八、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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