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361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二000年九月七日)
为加强我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现就规范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