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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专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前,要及时注册商标;要加大对商标的培育、投入和保护力度,创天津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十)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著名商标,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后参与合资合作,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十一)凡标注为专利产品,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专利有效证件的,视为非专利产品。
  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
  (十二)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产业化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及制定涉及技术创新的重大决策前,应利用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可行性论证,以保证决策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科研计划项目应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研究开发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
  申报科研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十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进行科研、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时,要利用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应进行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目标。取得成果后,应及时确定必要的保护形式,通过申请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加以保护。
  三、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的财税政策
  (十四)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工作,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活动,对经认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使用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予以资助。主要包括:
  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认定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属于市级重点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专利(包括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全部专利申请费和第一次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并资助部分专利代理费。
  2.对企业购买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转让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对列入市重点的科研、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专利示范工程项目以及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无偿提供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和咨询服务,提供相关的应用专利技术目录和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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