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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专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专利局拟定
 的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60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专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专利局
      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二000年九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速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津党发〔1999〕39号),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在行政学院设置知识产权课程。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设专人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事务。各单位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和实施;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知识产权工作应列为企事业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要作为职称评聘的业绩成果。
  (五)审批企业集团、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要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3年内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要把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作为技术创新工作主要内容之一,具有发明专利的产品,可优先认定为市级新产品。
  (七)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除不适宜或不能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外,在2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有关部门不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八)已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其中符合科技成果奖励条件的可申报科技奖励。在市科技奖励评审中,要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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