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被兼并企业所办技工学校,可成建制被接收托管或成为独立建制的办学实体;
--规模虽小但有办学特色且具备发展潜力,又有办学积极性的行业、企业所办技工学校,可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联合办学,也可跨系统、跨行业联合,形成集团化办学;
--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专业设置重复、招生困难,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改建为技工班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承担职工培训、再就业培训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任务;
--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的技工学校,在主管部门和单位撤销或改制后,不能改变其办学性质,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学校出卖、转让或侵占、挪用学校的财产,也不能要求学校接收不具备教师上岗资格和校长任职资格的分流人员,原经费渠道不能改变。
(三)在调整过程中,要加强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技工学校教育资源流失,做到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在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加快技工学校布局调整和优化的步伐。
三、调整培养目标,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
(一)加速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积极鼓励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改建为高级技工学校,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开办高级技工班;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开展高职自考助学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同时探索技工学校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的相互沟通和衔接;
(二)结合技术进步、劳动组织变化和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大专业创新力度,优化专业结构。每一所学校要办好1至2个相对稳定的特色专业,示范性学校要重点建设1至2个高新技术专业。
四、加大招生就业工作的创新力度
(一)以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需要为依据,确定招生政策、对象、办法和时间,招生时间除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外,也可根据需要由学校自行确定。
(二)招生计划在宏观调控下由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来确定,并增加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的机会。
(三)招生范围以本市的生源为主,鼓励各技工学校招收外地和境外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面向欠发达地区招生,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作出贡献。
(四)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对非热门专业,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
五、努力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