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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从事跨越本市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的,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签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第五条 市公路管理局可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和通行费收费站范围内设置超限运输监测管理站,安装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确保严肃执法。
  第六条 超过本规定限值标准且不可解体和不便卸下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在起运前15日应向市公路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整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市公路管理局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与承运人签定协议,按规定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并签发《通行证》。
  第七条 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违法行驶公路的,公路管理人员应责令其立即停驶,就近卸下超重货物。其装、卸及保管费用由承运人自负。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特殊超限运输涉及其他方面的管理仍按《关于修改<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执行。
  第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须按规定交纳超限车辆检测费和通行证工本费。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交纳公路赔(补)偿费。此三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公路赔(补)偿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返还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维修使用。
  第十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末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公路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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