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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0〕64号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有效遏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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