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准事项(2项)
1.开办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文化业娱乐业管理办法》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21项)
1.本市单位订阅港澳台报纸、期刊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港澳台报刊进口管理的规定》、《关于
执行〈关于港澳台报刊进口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2.外地报社、期刊社在我市建立记者站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3.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4.天津市印刷企业变更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
5.天津市印刷业许可证及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
6.出版物进津印刷许可证、出版物异地印刷许可证及境外印刷品印制许可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
7.连锁经营商店办书店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连锁经营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8.出版物发行网点整体布局及设立大型零售书店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9.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依据:《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0.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出版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依据:《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1.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连锁销售组织;组建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改变名称、经营范围
依据:《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2.举办地方或专业性的书报刊订货、展销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3.出版单位在注册登记城市之外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注册登记地址之外另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1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媒体非卖品
依据:《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5.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媒体非卖品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6.涉外版权合同登记
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
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外地出版单位在本市设立发行分支机构或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书报刊批发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8.申请设立出版物(书报刊)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组建出版物批发、零售交易市场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0.设立以读者俱乐部等形式进行书报刊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1.报纸、期刊一般事项变更(期刊开本、报纸开版、发行范围、报纸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变更社长、总编(主编)、法定代表人)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关于颁发〈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26项)
1.设立图书、报刊出版单位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出版管理条例》
2.创办报纸、期刊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出版管理条例》
3.报纸、期刊的各项重要变更(报刊更名、改变主办、主管单位、文种、业务范围、刊期、合并或分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4.核发书号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
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
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
5.图书出版计划、图书及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计划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关于出版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6.出版社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及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出版管理条例》
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变更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
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非卖性连续出版物)准印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9.印刷业许可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
10.本市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本市之外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书报刊发行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1.申请发行或展销境外书报刊(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2.在本市设立全国性的书报刊连锁销售组织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3.申请从事出版物(书报刊)总发行业务的单位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4.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
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
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登记和认证
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6.对本地区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17.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18.核发全市电子出版物、电子媒体非卖品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关于使用统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通知》
19.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发行业务;设立全国性的电子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除新闻出版署核准经营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发行单位外,其他单位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0.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企业类型、合并或者分立及终止复制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1.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3.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业务范围、经营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终止出版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4.申请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书报刊零售书店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5.向报社、期刊社核发记者证
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
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
关于期刊社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2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项)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
依据:国家民委发布的《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二)核准事项(2项)
1.赴伊斯兰教国家宗教院校自费留学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关于伊斯兰教涉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2.自费出国朝觐
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等7个单位发布的《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宗教事务局
(一)审批事项(1项)
宗教活动场所
依据:《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二)按准事项(2项)
1.宗教社会团体登记
依据:国家宗教局、
民政部发布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出版和印制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
依据:《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审批事项(2项)
1.华侨、港澳同胞回国(内地)安居安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2.各单位、团体、个人与香港民间交往的有关事宜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内地与香港民间交往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核准事项(3项)
1.华侨类社会团体审查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2.“三侨”学生升学加分认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3.归国华侨身份确认
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
市农业机械局
(一)审批事项(1项)
市级农机鉴定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1项)
农机维修网点的认定
依据:《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