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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0〕63号 二000年九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指示精神,按照《天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发〔1999〕67号)的要求,全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65个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的1016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 淡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其中的635项(其中,审批事项333项,核准事项290项,备案事项12项),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06项,审批、核准事项改备案事项146项,下放区县及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29项。审批、核准事项精简比例达到40.5%。
  现将《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方案》中保留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其进行规范。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若干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参与意见或会同审批,并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答复,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二、凡《方案》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方案》公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立即停止审批。其中涉及到地方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凡《方案》中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和各区县及有关社会机构搞好衔接,确保落实。
  四、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和方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五、《方案》中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今后,对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增设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确认。同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做到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六、《方案》中有关清理事项的负责部门和单位因机构改革予以撤并或调整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出现疏漏。

            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
             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2项)
  1.发行地方企业债券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市权限内的项目管理(包括立项、可行、借用外资限额以下项目等)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二)核准事项(3项)
  1.进口设备免税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2.列入市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
  依据:《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十部门关于我市促进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3.汽车更新优惠证
  依据:《汽车更新办公室关于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的通知》
  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0项)
  1.企业破产兼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企业调整盘活土地存量及工艺专业化重点审查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3.工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等(市内限额保留)
  依据:《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技术改造工作由市经委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4.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增加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授权管理单位和扩大专用章适用商品范围的通知》
  5.民用爆破器材的购销
  依据: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6.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7.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8.企业合并、重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9.进口设备免税及国内设备抵免所得税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10.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项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3项)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工业企业划型
  依据:《国家经委、计委、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2项)
  1.监理企业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境外企业进市承包工程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3.外地建筑企业进津施工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建筑企业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城市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年度投资计划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7.住宅项目投资计划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8.全市大中型(3000万元以上投资)公共建筑初步设计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9.全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全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依据: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和《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10、新建工程、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发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11.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19项)
  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招投标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监理工程师注册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4.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含质量保证资料员、防水施工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监测鉴证抽样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长十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天津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许可证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塔式超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6.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7.新建住宅或商品房配套建设供热设施规划前期供热证明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想定》
  8.天津市工程项目建设机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0.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1.外地监理企业进市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2.工程勘察(含桩基检测)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项目经理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外地及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担任务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5.天津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建筑师条例
  16.建筑结构材料和特种材料准用证(含水泥产品、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用冷轧带肋钢筋、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建筑管材、管线、建筑门窗、建筑涂料、烧结砖、建筑工程用水器具设备及外地进津混凝土预制构件进津产品质量认定、外地进津建筑门窗的产品质量认定)
  依据:《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
  17.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资质(含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预应力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依据:《建设部关于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8.天津市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依据:原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
  19.分包施工企业市场准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市容管理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户外广告设置、整修后街道再装修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市容管理规定》、《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核准事项(1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0项)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依据:《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
  2.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依据:《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
  3.技术项目涉外参展科技保密
  依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4.天津信息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及实施方案
  依据:《市政府〈关于成立天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5.引进国外技术管理类人才项目立项(市级项目)
  依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小组办公室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科技交流、参加国际科技会议及高科技园区内科技经贸临时出国任务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7.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8.实验动物管理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
  9.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申请
  依据:《原国家科委、外交部印送〈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0.以个人会员身份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申请
  依据:《原国家科委、外交部印送〈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10项)
  1.外商投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原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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