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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2000修正)[失效]

  (六)使用涂改、失效的机动车牌证或者使用涂改、失效、伪造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警灯的;
  (八)驾驶擅自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辆的;
  (九)驾驶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十)驾驶私自拼装的机动车辆的;
  (十一)驾驶拖拉机在市区或者其他主干道路行驶的;
  (十二)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
  (十三)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尾气排放超过标准污染环境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并处吊扣驾驶证六十日;违反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可以依法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第(六)、(七)项规定之一的,收缴无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凭证,没收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违反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之一的,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
  酒精测试的标准和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可以滞留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机动车辆载人,每超载一人,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载货物20%以下,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载货物20%--50%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载货物50--100%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超载货物100%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
  驾驶中、大型客车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超载人数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的,依法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货运车辆车箱未经批准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依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五千元罚款,其它机动车辆处二万元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车辆,但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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