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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2000修正)[失效]

  (二)跨分道线、单实线、双实线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拨打或者手持接听移动电话的;
  (五)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或者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武警车辆的;
  (六)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七)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在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四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三百元罚款:
  (一)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仍然进入路口的;
  (二)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
  (三)学习驾驶员单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未申领教练证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五)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在车站、码头、广场道路慢行兜揽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辆在禁行时间、路段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十日。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四百元罚款:
  (一)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二)超速行驶或者逆向、倒退行驶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四)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五)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违反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应当暂扣车辆或者滞留车辆行驶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红灯亮时强行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不服从指挥的;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酒精测试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五)持挪用、转借他人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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