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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失效]

  撤组预备费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撤组人员安置调剂金,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代为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征用。
  第三十四条 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和征地撤组的户口农转非人口,必须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指书、县核发,下同)之日前满三年的本村民小组常住农业户口;不满三年,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人口,也可以户口农转非:
  (一)婚入人员、随父随母的新生儿及未成年人;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伍、退学、退职、退休回乡,落实政策回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确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
  (三)人口普查时因外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漏查、漏登,后经批准又重新返回原地村民小组落户的;
  (四)确属孤寡老人、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的投靠亲友已落户的。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户口农转非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性别、年龄不同,应分别予以安置或保养,并实行自谋职业、自行保养的原则。以市或县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作为计算年龄时点,实行安置或保养的具体年龄条件为:
  (一)男性年龄16-26周岁、女性年龄16-50周岁的人员实行安置(含16周岁以上的初、高中在校生);
  (二)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含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人员实行保养;
  (三)16周岁以下的,不予安置和保养。
  第三十六条 撤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办理户口农转非,不予安置、保养: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二)户口迁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满三年,但不满十年,且在该组不具有生产与生活资料,其主要劳动力不从事农业生产、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撤组的原农业人口现系现役战士或服刑、劳教人员,且符合安置或保养条件的,其安置、保养费用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管部门代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谋职业、自行保养费用标准按《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附表3)执行。建设单位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户口农转非及有关安置或保养手续。市区非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保养人员,由建设单位按2万元/人标准支付,实发个人数额按《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附表3)执行,余额部分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并作为以前老保养人员的生活调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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