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移补偿费、拆除管理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集体房屋的补偿标准按房屋重置价(附表4)结合成新的70%执行。
第四章 农业人口安置、保养与户口农转非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应当给予户口农转非并安置。安置人数按下公式计算:
安置人数:=征用组耕地面积/该组土人比*70%。
土人比=该组在册耕地面积/该组土人口数
前款所称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等四类地;征用鱼塘、藕塘、专业性林地的,减半计算为耕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1/150公顷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市国土管理局在全市户口农转非年度计划之内,审核签发《南京市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公安、粮食部门审核办理户口及粮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征用县范围内的土地,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在7/150公顷以上的村民小组,不安置多余农业人口,用地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前农业人口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补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1/15公顷的,征用每公耕地的安置补助以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1/150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或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宅基地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5/150公顷(0.5亩)以下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安置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外,还应当支付撤组预备费以4.5万元/公顷(3000元/亩)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