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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0日)废止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宁政发〔2000〕86号文 2000年4月20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系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处理、公共绿地和广场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可适用本办法,也可适用另行制订的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地铁)、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并组织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辖区内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办理的具体规定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 建设征用土地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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