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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审综发〔2000〕521号 2000年7月12日)


各区、市、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2000年1号令精神,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审计质量责任,增强审计执法力度和审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切实保证我市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综合处。
  附件: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

附件:     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审计组、业务处(科)、复核机构、主管副局长、局长分级审计质量责任制。分级审计质量责任制按照过错原则,即谁违规谁负责,谁的过错谁负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审计质量责任,上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审计质量责任制的责任范围,按照审计程序规定,从审计立项到送达审计决定书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全过程,包括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案件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 局长审计质量责任
  (一)对全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工作的开展、部署、检查、评比、责任追究等负领导责任。
  (二)审定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和重要审计事项的立项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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