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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要位置悬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窗口和参保人员就医咨询服务台,使用有统一医疗保险标志的处方、病历、结算单,实行挂号、诊疗、划价、记账、交费、取药一条龙服务。设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住院病人医疗费实行日结算制度,并由参保病人或家属签字。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需由参保人员自付的费用应预先向参保病人或家属讲明。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按卫生部病种质量标准掌握人、出院标准,不得推诿病人。
  第六条 本市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的急诊病人,都要全力抢救,并及时通知其定点住院结算医院,必要时请定点住院结算医院派医务人员协同抢救。生命体征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住院结算医院治疗。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允许参保病人选择医生。医疗保险门诊应多选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应诊,提高首诊确诊率。住院部应由不同级别的医生合理组成医疗组,供参保病人选择。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符合转诊条件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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