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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五条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诊疗项目费用的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需要,严格掌握各项诊疗项目的指标和适应症。一种诊疗项目能明确诊断的,不应用二种;近期内做过的如非必要,不应重复进行;用一般诊疗项目达到诊疗目的的,不应再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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