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和《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