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由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核定后,与其原单位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包干不足部分上其原单位解决。门诊包干费用标准为本人当年个人账户资金,住院包干费用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的人均费用。包干费用凭本人指纹印件年终一次拨付。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
  (二)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
  (三)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审查批准,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专门的医疗保险窗口;
  (二)使用有统一医疗保险标志的处方、病历、结算单;
  (三)实行挂号、诊疗、划价、记账、交费、取药一条龙服务和医疗费日结算制度;
  (四)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六)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参保人员选择定点;
  (二)拒绝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住院;
  (三)不坚持因病施治,克扣统筹医疗费用;
  (四)采取分解住院人次,增加病人自付数额。
  第三十六条 持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审查批准,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