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收受“红包”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轻微者予以诫勉或通报批评,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情节严重者一律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个人收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单位收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20000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将单位收受的“红包”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赠送“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向他人赠送“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因领导干部工作关系收受他人“红包”的,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违纪款额是指多次赠送或收受“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