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小煤矿整顿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0〕8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煤炭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关井压产工作的开展,我省小煤矿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小煤矿存在的如非法办矿、乱采滥挖、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此,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全面整顿,并把整顿工作与关井压产、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目的
(一)对国家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规定7种关井对象(附后)实施关闭;(二)通过整顿对7种关闭对象以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法实行关闭;(三)使保留的小煤矿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从组织、制度、管理、装备、培训等方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
二、整顿的范围
(一)对下列小煤矿组织整改:
1、“两证”不全和矿长没有任职资格证书的;
2、独眼井;
3、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
4、没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统的;
5、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6、矿井生产人员升降没有使用专用容器的;
7、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又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8、开采高硫高灰煤层的(含硫大于 3%,灰份大于40%)小煤矿。
各类小煤矿经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或含硫、灰份降不到规定标准以下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关闭。
(二)对国家规定的7种关井对象组织关闭,不组织整改。
三、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全省小煤矿的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产煤乡(镇)、村干部,尤其是小煤矿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对小煤矿整顿及关井压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组织煤炭、地矿、工商、公安、劳动、乡镇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小煤矿的基本情况,分类排队,制定整改和关井方案。
第二阶段:实施整改。7种关井对象以外的小煤矿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和《
小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逐项整改,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