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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

  五、加强民族工作法制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模范遵守民族法律法规,认真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信访和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做好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在全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民族平等、互相尊重的观念,大力倡导“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相互之间也离不开”的新风尚。首批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试点的6个城市,要加大民族团结教育的力度,探索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宣传部门特别是新闻出版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大对民族知识、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同时要对各类采编人员加强民族政策教育,防止在新闻出版工作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各级党校和行政管理院校要开设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课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每4年开展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要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办法,按照是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的办法,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利益纠纷,防止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营造人人讲求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自觉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七、认真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做好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供应,合理布局供应网点,保证清真食品质量,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资金上给予照顾。省辖市和少数民族人口多的县(市、区)及旅游热点地区应开设清真饭店。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提供清真饮食,条件不具备的,应按规定发给少数民族清真伙食补贴。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墓地。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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