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加大对民族乡、村的扶贫攻坚力度。对贫困的民族乡、村以及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摸清底数,帮助制订脱贫致富方案,落实责任制。在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时,对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贫困户给予倾斜。省扶贫办在国家投入政策不变的前提下,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安排部分扶贫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省农业银行在下达扶贫专项贷款计划时,优先扶持民族乡、村符合贷款条件的开发项目。省民政厅在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时,对受灾的民族乡、村给予特殊照顾。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口帮扶力度,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特色产品的规模生产和开发。
(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税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上位置,考虑其特殊性,优先安排开发建设项目。民族乡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乡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时,要从民族乡实际出发,按照《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
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留有余地。民族乡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部分,应全额留给民族乡使用;民族乡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超支部分,上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帮助民族乡财政解困,确保民族乡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确保能够向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确保基础教育经费。各级政府特别是辖有民族乡、村(居委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根据财政状况设立专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各级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他固定或临时专项资金时,应当对民族乡、村(居委会)给予倾斜。
认真落实有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贫困民族乡、村农业税税率要从轻确定。少数民族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少数民族地区新办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帮助民族乡、村充分发挥优势,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广良种良法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技人员,并在农业项目上给予支持。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优势。省农委要积极引导民族乡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牵动力强、效益好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