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补缴养老保险费。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5年内,正常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转制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改企建制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统一政策规定。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执行企业收费标准,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国家没有正式公布指导价以前,根据《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00号)中关于“必须将现行事业性质的设计收费标准改为企业性质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水平,提高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以内”的要求,驻我省改为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暂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规定的费率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作为政府指导价。国家正式公布政府指导价后,再按具体规定执行。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改制后所得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