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直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协调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制定改企建制方案,由省建设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直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工作一年内完成。各市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由各市参照本方案要求及时间进度,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三、工作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在充分听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改革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省直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组建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授权运营,作为省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划转劳动工资等手续。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国际通行的模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成向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过渡。
四、配套政策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原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 〔1998〕第63号)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时,可对原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剥离、处置时,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有利于企业发展。
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帐等不良资产的处理,须报经同级财政 (国资)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向内部职工转让时,可一次性买断,也可分期付款。转让价格的确定,按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用于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节余,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折股分配给职工。
鼓励以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入股和参与收益分配。
国有资产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退出时,可参照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文件的规定,从评估后的原企业净资产中提取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均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在职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离退休的人员,按照平均寿命(计算到70岁)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一次性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来源可从单位继续享受的事业费、国有资产变现解决,上述途径解决有困难的,根据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可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在职职工2000年 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单位和在职职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