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通报制度。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要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甚至顶着不办、敷衍塞责,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下步计划和措施。领导有专门要求的,要按要求特事特办。各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督查部门报告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评比制度。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各级政府督查室和直属单位办公室,考核内容为政府列入督查的各项工作。实行累计计分法,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每年6月初评,年底总评,同时评选出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工作组织

  第十八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设立的督查机构,统一名称为督办检查室。要从督促检查工作的需要出发,配齐配强人员。为有利于开展工作,督查干部的职级可视情况适当高配。
  第十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要配齐督查工作人员,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政策水平和事业心的同志从事督促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增强督查人员的素质,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条 督促检查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贯彻落实的情况。要对决策落实情况多做综合分析,善于发现问题,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调整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督查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现场督查权。督查人员可持《黑龙江省政府督查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文化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督办检查;
  二、沟通协调权。对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掣肘而出现的矛盾、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督办过程中“中梗阻”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