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协调的首先由督查部门进行协调;督查部门协调不了的,则由同级政府的办公厅(室)协调;办公厅(室)协调不了的,可提交同级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一条 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通过开座谈会、“微服私访”到基层与群众交谈的方式,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抓好查办并做好综合反馈。
第十二条 领导督查。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的决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一个时期需要领导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供领导同志参考。领导同志督促检查前,要提供有关情况,拟制督促检查预案,协调督促检查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领导同志督促检查时,要协助领导同志加强同被督促检查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领导同志督促检查之后,要协助领导同志及时总结经验,对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反馈。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领导负责制度。
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政府由主管领导负责、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领导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上一级机关交办的事项,上一级督查部门要指导下一级督查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也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本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办公部门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督查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四条内容的督促检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项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分管战线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各承办单位是督促检查事项的具体落实部位,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练、规范,经政府或有关领导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交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