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督查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
三、综合反馈。承办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对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以专题报告呈送政府有关领导。
第六条 政府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一、登记分发。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厅(室)主管领导审定后转承办领导和单位。对列入督办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要同时填写并下发《政府督查通知》。
二、督促检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可进行实地督查,及时催要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急件1至5日内办结,非急件15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件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三、综合反馈。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呈送政府领导阅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进一步或重新办理后上报。
第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登记分发。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分类、编号、登记,确定答复时限,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厅(室)领导审定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促检查。用电话、信函、抽查或组织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
三、综合反馈。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代省政府起草答复函,经审核并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省以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本级政府承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同级人大人事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同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八条 立卷归档。凡由督查部门处理办结的督促检查事项的有关资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四章 主要工作方式
第九条 跟踪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